武漢市城管委召開新聞通氣會,介紹剛通過市政府常務會的《武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办法》。预计从7月1日起,武漢市将实施生活垃圾分類。
据介绍,5月11日,《武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经武漢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预计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記者注意到,《辦法》明確,對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生活垃圾等行爲設定法律責任條款。
解读中称,未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容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将分类好的生活垃圾混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收运企业处5000以上3万以下罚款。
武汉城管执法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目标是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垃圾分類全覆盖,全市社区、行政村垃圾分類覆盖率85%以上。下一步,将继续宣传督导,通过典型示范加强强制执法等促进垃圾分類全面推广。
當日,武漢城管執法委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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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爲什麽要制定《辦法》?
一是贯彻落实十九大关于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适应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新形势的需要。二是转变生活垃圾管理方式,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缓解我市“垃圾围城”危机。三是借鉴先进经验,夯实垃圾分類基础,构建具有武汉特色的生活垃圾分類制度的需要。
生活垃圾分類立法是我国環境卫生管理立法的一个大趋势。近年来,武漢市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纷纷提出议案和提案,建议制定专项法规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实施方案》和住建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要求,武漢市需尽快建立以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为核心的全过程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形成一套分类方法恰当、责任划分清晰、操作便捷、具有刚性约束力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体系。
二、《辦法》對應當進行分類的生活垃圾的範圍和定義的規定?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辦法》中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爲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産生的固體廢棄物。本市對餐廚垃圾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办法》对生活垃圾分類的处置原则?
生活垃圾分類应当遵循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四、《办法》对生活垃圾分類体系有哪些规定?
一是规定了具有武汉特色的垃圾分類方法,运用“大分流、细分类”的推进策略,拟将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
(一)可回收物,表示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表示《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
(三)廚余垃圾,表示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表示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二是本办法以生活垃圾投放和收运为重点,针对垃圾分類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特别规定,从明确垃圾生产者责任出发,引导居民树立垃圾减量分类观念,提高垃圾减量分类意识,进而转化为自觉行动,确保其有效执行。要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门合理规划管理垃圾分類设施,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分类标准和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鼓励環衛、物业及再生資源回收等企业开展市场化的生活垃圾分類服务,实施再生資源回收体系与生活垃圾分類收运体系有机融合,推进生活垃圾就近就地处理,提高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三是同時加強宣傳,組織各相關行業協會積極參與,增強公衆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
五、《办法》對政府和职能部门在生活垃圾分類中的职责有哪些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门,明确了生态環境、住房保障、商务等部门的职责,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教育、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关工作。
六、《办法》对实行生活垃圾分類的责任人制度有哪些规定?
为了保证垃圾分類工作的落实,《办法》详实规定了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各环节参与者的主体责任,把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收运处理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的责任,以及各级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对其行政区域与职责范围内的责任,按点、线、面三个层次有效地统一起来。整个垃圾分類的社会架构清晰明朗,为打造生活垃圾分類共建共治的治理格局奠定基础。
七、《辦法》在法律責任方面有哪些規定?
爲保障《辦法》的貫徹落實,《辦法》第十八條對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生活垃圾等行爲設定了法律責任條款,處罰主體均是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處罰措施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相銜接,確保執法的公平合理。
(一)未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將生活垃圾運至滿足收運條件、符合環境控制要求的地點貯存,或未交由符合規定的企業分類收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和未建立分类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運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分類收運企業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六)不遵守分類處置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對處置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武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武漢市市容環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爲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産生的固體廢棄物。
本市對餐廚垃圾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類应当遵循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标,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组织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等设施,对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组织辖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汙染物排放監測,以及有害垃圾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责任人职责。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供销社负责制定并实施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以及开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教育、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類宣传,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類意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识的公益宣传。
本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分类投放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发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類。
第七条本市環境卫生、再生資源、物业管理、餐饮、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并督促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八條本市鼓勵環衛、物业及再生資源回收等企业开展市场化的生活垃圾分類服务。
发挥价格调节作用,按照垃圾类别和数量收取费用。推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实施再生資源回收体系与生活垃圾分類收运体系有机融合,扶持低价值可回收物再生利用,推进生活垃圾就近就地处理,提高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性和便利性。
第九條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類別實施分類:
(一)可回收物,表示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表示《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
(三)廚余垃圾(濕垃圾),表示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幹垃圾),表示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准,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予以調整。
第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黨政機關、駐漢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産場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爲管理責任人;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爲管理責任人;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爲管理責任人;業主自管的居住區,業主爲管理責任人;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權屬及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爲管理責任人;
(四)農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開辦單位或者經營者爲管理責任人;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軌道交通站以及旅遊、文化、体育、娱乐、商業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農村地區,村民委員會爲管理責任人;
(六)其他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或分类收集点,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開展宣傳工作,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爲予以勸告、制止;
(三)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集中到滿足收運條件、符合環境控制要求的地點貯存,或交由符合規定的企業分類收運;
(四)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第十二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类投放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生活垃圾應當按要求分類投放至指定收集點的收集容器內,不得隨意傾倒、抛撒、焚燒或者堆放;
(二)體積大、整體性強或需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服務單位上門收集,或單獨投放至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投放點;
(三)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醫療廢物、動物屍體混入生活垃圾。
鼓勵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社區探索實施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
第十三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從事有害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根據《國家有關危險廢物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在滿足危險廢物豁免條件的情況下,有害垃圾在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工作,以及有害垃圾收集至區級有害垃圾集中暫存場所的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區級有害垃圾集中暫存場所分類暫存管理及後續運輸、處置工作。
本條規定的區級有害垃圾集中暫存場所由各區人民政府負責設置。
第十四條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由具備條件的企業,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類收運:
(一)實行密閉化分類收運,收運車輛應當顯著標示所收運的生活垃圾種類;
(二)將生活垃圾收運至符合要求的轉運或處置場所,做到日産日清;
(三)禁止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運輸,收運沿途不得丟棄、撒漏垃圾或者滴漏汙水;
(四)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分類收運單位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對不按要求分類,經多次教育、勸導,拒不整改的,可以拒絕收運。
第十六条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類处置,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处置单位应当执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對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時進行處置;
(二)按照技術標准分類處置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置;
(三)定期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報送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數量、類別等信息。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爲,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爲,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將生活垃圾運至滿足收運條件、符合環境控制要求的地點貯存,或未交由符合規定的企業分類收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未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和未建立分类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運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分類收運企業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十六條,不遵守分類處置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對處置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相關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職責,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開發區,是指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風景區,是指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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